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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5〕36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防治工业污染,努力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和城乡人民的生活质量,是保障我省经济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政策法规。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配置资源、能源,做到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保护城乡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各地要根据我省90年代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结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特点,逐步健全、完善工业污染防治的政策和法规,使工业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二、加强领导,完善工业污染防治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逐步形成在政府领导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业污染防治的运行机制。企业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同时,必须把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作为企业经营的基本原则,使其真正纳入企业计划、调度、技改、监督、考核之中,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污染物监测、环保指标考核体系,加强生产工艺的全过程管理。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定额,作为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质量允许的情况下,可统筹协调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可由市级环保部门制定,报省环境局批准后实施。
  三、加速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行清洁生产。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支持企业的污染汉理工作,每年优先安排以解决工业污染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及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优先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对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统筹企业的总体污染物排放,本着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的原则进行。对原有污染源未进行治理的企业,不予审批其再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合资项目,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审批。要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用高科技、少污染或无污染的先进工艺、技术,逐步推行清洁生产。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要优先立项,并在资金上给以支持;对能耗高、工艺落后的技改项目,不得列项,不予审批。在推行清洁生产中,各级环保部门要指导企业尽快建立从原材料到产品整个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流失审计制度,做到消耗定额明确,污染物流向清楚,回收、处理数量准确,并据此做好本地区污染物排放的宏观调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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