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提高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高等教育要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制度,财政拨款原则不变。同时,建立和完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制度。
--合理规划社会事业布局,解决重复建设等问题。调整社会事业结构,实行定岗定编、人员分流。对富余人员要组织兴办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减轻财政负担。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投资配套建设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如达不到标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发或改造方案。严格控制拆迁或占用社会事业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拆迁和占用的,按有关动迁管理办法执行,并按原面积和用途归还产权和使用权。对社会事业设施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和适当优惠,已规划预留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四、建立投入主体多元化,投资来源多渠道的筹资机制
要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各界共同投入兴办社会事业的新机制和多种筹资模式。社会事业经费来源要逐步由现行财政拨款为主,转向采用财政拨款与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多渠道的集资相结合的筹资新途径。
--各级政府对社会事业的财政拨款,要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要把教育、科技和卫生作为投资重点。要切实做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教育,具体比例由县(市、区)政府作出明确规定,予以保证。乡镇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主要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
--允许外资依法独资兴办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实体。鼓励国外捐资助学、合作办学。
--省和各地分别建立社会事业发展基金。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的底垫资金,并采取多渠道筹集,包括国内外各项捐赠等。
五、提高知识分子待遇,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
--允许有条件的社会事业单位评聘单位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所增经费自行解决。
--提高知识分子的工资待遇,使其工资水平逐步提高。
--各级财政要视财力可能,适当增加用于高校教职工和中小学教师的公费医疗经费。
--要为社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造更多的出国(境)学习和深造机会,促进他们更新知识。欢迎出国(境)留学人员来省工作,并对他们的工作安排、职务评聘、工资待遇、住房等给予优惠待遇。鼓励社会事业单位到境外兴办各种实体。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