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改革力度,增强社会事业发展活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级政府和社会事业各部门要转变观念,积极探索新路子,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社会事业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集中管理为分级管理,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在统一规划和宏观政策指导上下功夫。社会事业基层单位要转变等、靠、要的依赖观念,在强调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增强开发创收能力,有条件的全额拨款单位要逐步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过渡,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改革人、财、物管理,扩大社会事业单位的自主权。社会事业单位要改革现行内部管理机制,依据宏观政策,独立经营、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扩大经营自主权,有条件的单位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革现行的分配和劳动人事制度,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方针,形成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一是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有关部门核准的编制实行工资包干,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二是对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现有编制包基本工资总额或按事业发展核定定额经费补助,奖金和其他福利根据单位自身特点和创收情况自行确定;三是对已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赋予一定的用人和分配自主权。
--鼓励和扶持民间、集体、个体兴办学校和科技实业、科研机构、社会福利及社区服务等实体。民办和私立的社会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赋予其事业法人资格,使其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这些单位可根据有关政策实行自主管理,人事任免和调任、经费收支、利益分配等可自行决定,享受与国有社会事业单位同等的优惠政策。凡自费兴办学校、托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收费可适当高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
--对于校办企业和社会事业单位兴办的社会福利实业,税务部门要予以扶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困难需要扶持的,可视财力状况,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维持和促进其发展。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92〕9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89号文件精神,对宣传文化系统的税收和上缴利润原则上要返还宣传文化系统,促进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
--进一步培育人才、劳务、技术、信息、文化、医疗服务和社区服务等市场。
--有计划地对国家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合理划型,分别制定政策,实行分类管理,减轻财政负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打破社会事业全由财政包下来的传统体制,有必要按照公益型、经营型和混合型的运营性质,由省计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社会事业单位进行合理划分。划型原则:公益型单位,以社会效益为主,国家继续给予扶持,由财政拨款解决其运营资金;经营型单位,具有经营能力,在内部建立起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国家不再给财政补贴;混合型单位,国家根据其承担的社会公益性任务和经济效益状况,核定补助数额。
--根据供求关系,视物价、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承受能力,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及时调整社会事业收费。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和省需要统一管理的项目外,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财政差额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各项基本服务工作任务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原则上可按高于成本核定,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和财政部门审定。允许卫生防疫保健机构实行部分有偿服务,计费标准由省卫生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