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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下达

  第十三条 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省计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所确定的投资下达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由省财政厅下达)。
  第十四条 计划下达程序。省直项目直接下达给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县属项目下达到市、州计委,由市、州计委转发。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许可证的发放。下达年度计划后,项目单位到项目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纳(免)税登记。持纳(免)税证明,省直在长春的项目到省计委、其它项目到市、州计委领取项目计划和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然后持省计委下达的项目计划和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支出计划及投资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拨款。

第五章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应确定法人(业主)。由法人(业主)对项目的筹资、建设实施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十七条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额拨款项目,根据审定概算时确定的投资数额,实行投资包干,由省计委和项目单位签定投资包干责任书。
  第十八条 推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选择与工程类别、等级相应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不适宜招标的特殊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督单位。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中标后的标底上报同级计委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预算内投资项目下达年度计划以后,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同级计委和财政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等情况月报表(详见附表)以及工程决算和分析说明书,市州计委每月10日前把所属项目情况汇总后通过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网报省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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