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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继续贯彻“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和“集中资金,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三章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各部门审核后报省计委;市、州各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计委并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各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计委并报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县、市计委平衡后,报市、州计委,同时报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市、州计委将全部项目综合平衡后报省计委,同时抄报省行业主管部门。省计委根据省财政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市、州计委的申请计划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安排建议,确定项目,安排计划。
  第九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额拨款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提交开工报告,待批准新开工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总投资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进行初步设计,批准新开工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可直接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投资拼盘的项目。凡是有省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拼盘项目,建设单位除要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外,还要提交其它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省计委视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安排预算内投资数额。
  第十一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配套或补助项目。主要是省与国家补助地方资金的配套项目和已竣工超支的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以及省补助市、县重点项目等。省计委依据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确定补助数额。
  第十二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包括全额拨款、拼盘项目以及配套补助项目),必须打足资金,落实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证明。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省不予安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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