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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计资字〔1995〕703号)


各市、州、县计委(计划局),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精神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为进一步搞好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完善和规范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在调查研究并征求各市、州计委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进一步做好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发挥预算内投资对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结构调整的导向作用,保证预算内投资项目按合理工期,高质量、高效益地进行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列入省财政预算,由省计委安排、省财政厅负责拨款的投资。它是省级基本建设基金之一,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部分。

第二章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方向、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为全省服务的省属项目,跨地区、跨区域的项目,省与国家补助地方资金的配套项目以及省补助市、县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使用的具体范围,包括水利、农业(畜牧、农机)、林业、气象、农电、能源、交通、邮电、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计划生育、民政、残联、环境保护、城市建设、边境口岸、商粮贸以及公检法司、党政群团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的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有经营收益的基本建设项目;非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无经营收益以及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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