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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维护政府预算的法律严肃性,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州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并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本级各项税收、专项收入、企业上缴利润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及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和管理预算支出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政府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的情况;
  (五)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省长、市长、州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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