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各类技术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参与技术市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年度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 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
(一)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举办交易会、交流会、信息发布会等技术交易活动的情况;
(三)进入技术市场流通的技术商品的情况;
(四)技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五)技术市场各类经济主体的技术经营资格及其活动情况;
(六)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市场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持《技术市场检查证》对技术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技术市场检查证》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制发。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凭工商行政管理证件依法参与对技术市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