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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3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省政府241号令修订并重新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已经1995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抽资环境,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以及华侨和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外商代称)来我省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可以资金、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专有技术、工业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本省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可来本省购买企业产权、股权,成片开发土地,开展租赁业务;本省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发行股票,成立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可采取BOT方式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电厂等基础设施和市政重大工程建设。
  第三条 鼓励外商向下列领域投资: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
  (二)属于省内急需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替代进口并适应市场需求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
  (四)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五)属于能发挥本省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属于国家和本省鼓励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在本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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