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省政府310号令《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代替)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995年9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防治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以下统称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中央、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省环保部门征收和管理。省环保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环保部门代收。
  市、地、州、省直管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市、地、州、省直管市环保部门征收和管理。
  县(市)属及县(市)属以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环保部门征收和管理。
  省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中央和省的投资或股份占总投资或股份50%及以上的,以及由省审批管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的排污费,由省环保部门征收和管理。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费、建筑施工噪声的超标排污费,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征收和管理。
  环保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环境监理机构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