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是: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适用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四)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
  (六)是否遵守行政和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的合格权益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情况紧急、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再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应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通知书和建议书,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制发。
  被通知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机关;被建议机关收到监督检查建议书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机关。
  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五章 行政执法协调及备案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本级人民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因职权交叉、影响执法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协调后确认其职权。
  对同一部门的同一行政执法权限,下级人民政府确认结果与上级人民政府确认结果不一致的,下级人民政府必须服从上级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具体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裁定,或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上报备案。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应组织抽查或复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