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和规章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5〕69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日)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地方立法步伐,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实现立法工作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公布的,在全省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法规草案按《
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确定名称。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省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在全省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规章使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编制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监督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及审核法规,规章草案。
第二章 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省政府的年度立法计划根据改革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
立法年度从当年3年起到次年2月止。年度立法计划包括法规草案和规章两部分。
第五条 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应由各副省长根据分管工作的需要和有关部门的立法建议,提出年度立法意向,经省政府法制办汇总,秘书长综合协调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法规草案计划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