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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出现上述情况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返还给其本人,同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手续。
  (十)个人帐户支付的项目
  1.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含退休后每年调整提高的部分);
  2.退休人员死亡时丧葬补助费;
  3.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助费;
  4.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
  5.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职工退休后的上述各项待遇,先在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条件时止。
  (十一)用人单位和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除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的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199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满10年;
  4.1992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按下列规定计发:
  1.1998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在按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另加按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现行办法+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99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由3部分组成:
  (1)按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社会性养老金;
  (2)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3)按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前的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计算一部分养老金(相当于现行办法的缴费性养老金),即按职工退休时本市上一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职工退休前3年平均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其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乘以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换算比例。
  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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