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一)从1996年1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记录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并依此作为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二)个人帐户中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记入的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相应递减。非工薪收入者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记入个人帐户。
  上述两项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相应递减。非工薪收入者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记入个人帐户。
  3.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三)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由省政府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各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间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加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并向职工单位或非工薪收入者出具结算清单,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与职工核实或直接核实。
  (四)职工跨地区变动工作单位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随之转移。
  (五)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不能移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从转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企业职工被招聘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储存额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的本、息,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八)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去境外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手续。
  (九)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虽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全部返还给本人,另由社会保险基金中按其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同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