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改革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镇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驻我省的中直企业及其职工,我省境内军队所属企业及其无军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主(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和城镇个人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以下简称非工薪收入者)。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1.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月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工资超过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缴费比例。自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
(二)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项目构成为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上一年度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和本单位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养老保险费
非工薪收入者以个人收入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个人收入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费率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