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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
 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1996〕1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发布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积极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于调动企业及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制度和办法上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内容,使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同时,要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各市要按照《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务求抓实效。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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