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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12.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要首先用于职工安置。破产试点企业中已离退休的职工,凡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处置所得收入中按略高于人均安置费的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再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养老保险费。
  13.破产企业的银行贷款抵押问题。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资产可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当有关各方对抵押手续是否有效发生争议时,由法院依法裁定。
  14.破产企业的贷款担保问题。企业破产时涉及担保人连带责任,担保人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不得采取划转银行存款、封存设备、扣留货物、拉走资产等措施,应由法院依法裁定,并按法院判决执行。
  五、关于企业技术开发问题
  15.加大企业技术开发力度。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企业一般的不应低于2%,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在两年内达到2%。
  16.企业职务发明成果,可对发明者给予一次性奖励,也可从发明成果投入生产后3年的实现利润中提取5%至10%用于奖励成果发明者。
  17.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省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新增的属地方收入部分的增值税可全部返还给企业。经认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将其新增的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的50%返还给企业。具体认定和返还办法,由省经贸委、科委、财政厅制定。
  18.鼓励企业加速技术改造项目的达产达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计划完成投产后,经同级经贸、财政部门认定,对达产达标的项目,可采取由税务部门先征收,财政部门后返还的办法返还所得税。返还比例是,自投产之日起,按项目新增实际缴纳所得税,前两年返还100%,后3年返还50%。返还的所得税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再投入或归还贷款。
  19.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经贸委、科委、地税局联合审定、批准后,可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同类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六、关于企业分离、分流问题
  20.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原则上可将资产、人员等成建制无偿交给当地政府。地方政府接收有困难的,可采取“核定基数,逐年递减”的办法处理。经政府和企业协商,可将原来负担的经费确定为基数,5年内由企业按基数继续负担或逐年递减一部分,差额部分和5年以后的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负担。对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中小学校,当地政府要将企业上交的教育附加费,按适当比例予以返还,条件成熟后再交由地方教育部门管理。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医院,企业应努力创造条件,使其成为面向社会服务的事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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