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分立组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在同一纳税地区的,以不增加企业上缴所得税为原则,由财政部门将其上缴所得税为原则,由财政部门将其上缴所得税的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周转使用,在企业增资扩股时相应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
6.企业采取整体收购方式兼并困难企业,可按其安置职工的人数,以人均1至2万元标准直接从被兼并企业资产中抵扣一部分收购费;兼并企业不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费由劳动部门以人均1至2万元标准从兼并企业支付的收购费中提取,支付给安置职工的单位;职工愿意自谋职业的,可将安置费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同时取消其全民职工身份。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
7.国有优势企业整体兼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困难企业,可以实行先破产后收购。可以清偿财产中按职工人均1至2万元的标准优先抵扣职工安置费。安置费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企业增补资本金问题
8.鼓励企业加速折旧。按照“两则”要求,制定最低折旧率。凡未达到最低折旧率的企业必须按最低折旧率提足,已经达到最低折旧率的要逐步增提。所有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家和省重点扶持企业的最低折旧率必须达到“两则”规定的高限,两年内达到10%;已达到10%的企业可再增提2至3个百分点。企业清产核资后,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对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的增提折旧,在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指标时,视同企业实现利润。对达不到最低折旧率标准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9.增加企业所得税返还比例。对国家和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市的国有企业,各市可根据财力状况由财政将企业上缴所得税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最低返还比例不低于15%。所得税返还部分全部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或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持有的国有股。
10.凡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国有股红利和国有资产占用费暂不上收,全部留给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股红利,在扩股前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提利息,待企业增资扩股时,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
四、关于企业破产问题
11.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批准,允许实行先分立后破产或先收购后破产。即:在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将企业有效资产从原企业中分立出来,组建新的企业,并承担一定比例的债务,原企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破产;允许优势企业收购拟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接收部分职工,然后再实施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