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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5〕38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今年以来,全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江泽民总书记视察辽宁的讲话精神,企业改革取得了新进展。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和企业联合、兼并、组建集团等改革工作力度加大,国有小企业改革有所突破。但是,全省企业改革在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上,仍没有大的突破。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大企业改革、结构调整的力度,推进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实现我省“九五”和今后15年的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现就全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问题
  1.对企业公司制改制前的亏损挂帐,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财政部门在企业改制前补足;属于企业经营性的亏损挂帐,经核定,允许企业在改制时冲减资本公积金和国有资本金。
  2.对部分国有企业现存的国家“拨改贷”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批可转为国家资本投入;省、市政府的“拨改贷”资金,原则上转为对企业的投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在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企业的银行贷款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企业的银行贷款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允许由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其他投资机构承担债务。企业之间的债务,经双方同意,可以将债权变为股权。
  3.对债务负担重,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潜力、经营有方向的少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允许企业进行分割资产和债务,建立新老两本帐的试点。新帐按现行规定执行,老帐采取停息挂帐或计息挂帐的过渡办法,所欠债务由企业以后逐年偿还。
  二、关于企业兼并和资产重组问题
  4.企业在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中,下列变卖所得,凡用于企业技术进步的,经市政府批准,免缴各种行政性收费,各种地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出售闲置、淘汰的资产;出售企业部分法人财产或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产权和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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