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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995年11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开发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产品的特定区域。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开发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开发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的国家开发区和省开发区。
  第四条 开发区主要任务是:加快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搞好引进技术的吸收和创新;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加速我省产业结构的优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五条 鼓励中国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到开发区以各种形式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产业。
  第六条 开发区享受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
  省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开发区;开发区所在市科技行政部门协助省科技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做好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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