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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一)政府财政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执行财政和税收政策情况;
  (三)财税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第九条 财政审计范围包括本级预算执行机关、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关、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的管理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关。具体审计对象主要是:
  (一)本级财政部门(含直属单位);
  (二)本级税务机关及直属分支机构;
  (三)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四)本级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构;
  (五)本级财政有偿使用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的管理部门;
  (六)下级人民政府及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构。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下级决算进行审计,实行上级审计和同级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
  预算执行情况,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地区行政公署本级的预算执行情况由省审计机关审计,省审计机关力量不足时,可授权地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财政决算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划定管理、明确重点、合理分工的办法,主要采取现场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进入被审计单位的时间由审计机关在当年10月至次年1月间确定。
  县级审计机关于3月15日前、州和市级审计机关于3月底前、省审计机关于4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要汇总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三)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财政、税务部门和财政其他部门执行预算中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
  (四)审计机关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和对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前1个半月,写出审计工作报告,由政府审定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前1个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
  《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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