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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9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和下级财政决算的真实、合法的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政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和财政决算的监督;
  (二)有利于促进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三)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和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
  (四)有利于实现财政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年审制度。省审计机关对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财政决算2年全面审计1次,地、州、市审计机关对县(市、区)和县(市、区)审计机关对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2至3年全面审计1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二)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情况和预算执行中的收支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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