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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信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章 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邮电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单位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通信市场秩序的管理,打击扰乱通信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通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十八条 省邮电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公用通信网建设,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公用通信网确实不能满足其需要时,可以建设专用通信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专用通信网及其专用通信设施只限内部使用。确需对外经营、出租的,须报经邮电部批准;需转接、联网的,须经省邮电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九条 通信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寄递和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
  (二)寄递信件使用标准信封,写明邮政编码。寄递信件以外的邮件应当交邮电通信企业当面验视;
  (三)按照核准的通信业务项目使用通信设备;
  (四)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通信业务费用。
  第三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和省内公用通信网发展规划;
  (二)擅自经营或者违禁经营通信业务;
  (三)违反收费规定收取费用;
  (四)生产、销售、维修无进网标志、无《进网许可证》或者无批准文件的通信终端设备;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经监制的信封;
  (六)买卖、出租、伪造、涂改或者转借《经营许可证》、《进网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通信用户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用户交换机出租中继设备、线路或者有偿装设电话;
  (二)利用电话单机加装、改装副机、无绳电话机、有无线接插器、传真机和其他通信设备;
  (三)将普通电话线改为用户交换机中继线或者开办其他业务;
  (四)利用住宅电话、办公室电话经营通信业务;
  (五)拆改用户交换机中继设备或者更换用户交换机型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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