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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通信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省邮电管理局负责全省通信市场的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邮电局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市场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省邮电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做好通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专用通信网、用户交换机,必须服从国家和省内公用通信网发展规划。

第二章 经营范围与资格

  第八条 下列放开的通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和频率指配、台站设置审批制度:
  (一)无线电寻呼业务;
  (二)800兆赫集群电话业务;
  (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四)国内甚小天线卫生终端通信业务;
  (五)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销售和维修业务;
  (六)国务院或者邮电部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九条 下列放开的通信业务,实行申报制度:
  (一)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二)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三)电子信箱业务;
  (四)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五)可视图文业务;
  (六)国务院或者邮电部批准实行申报制度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十条 下列通信业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邮电通信企业经营:
  (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二)邮资凭证的发行、集邮品的制作;
  (三)邮政编码簿、电话号簿的编印发行;
  (四)长途电话、市内电话、农村电话、会议电话、民用通信卫星转发器、900兆赫无线移动电话、数据传输、图文传真、电报业务;
  (五)电话磁卡和邮电通信业务有关的有价证卡的印制、发行;
  (六)国家规定由邮电通信企业经营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十一条 下列通信业务,邮电通信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
  (一)公用电话服务业务;
  (二)公众用户传真服务业务;
  (三)邮资凭证、集邮品、邮政编码簿、电话号簿、电话磁卡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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