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于1995年12月26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2月26日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加强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和车辆维修以及其他运输服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管理者。非营业性道路运输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适用条例。城市内公共客运交通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投资兴办道路运输事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对道路运输的运力投放以及客货运输站场、车辆维修与检测、汽车驾驶培训和其他运输服务设施的配置、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提高道路运输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