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于1995年12月26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2月26日
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合法经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工会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应当经上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应当建立而未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督促指导其组建工会,企业应当予以合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含外籍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筹备组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阻挠。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会员二十五条人以上的,应当经过选举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工会主席或者工会组织员,主持工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