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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条款,以及变更与解除等,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地产时,出售人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依照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契税,由购买人(包括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购买房地产的)按交易总额的6%缴纳。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侨汇、外汇购买房地产,及其在境内的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侨汇、外汇购买房地产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由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交易管理费,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总额的千分之五缴纳。
  交换房地产的,根据交换差价按前款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 出售的房地产发生增值的,应依照国家的税法规定,由出售人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条 享受国家、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的房屋,需要出售的,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开发,将正在建设的各类房屋预先出售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持下列证件,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领预售商品房许可证:
  (一)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建设用地平面四至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四)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预售商品房工程总投资的25%(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前期开发费),或者预售商品房的基础工程已完成,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支付使用日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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