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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易双方申报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计算税费;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算税费。
  第九条 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出售自有的部分房地产时,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书。能分割的应允许分割出售;不能分割的,须经协商共同出售。
  第十条 出售租赁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告知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按共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其他优先购买权人的顺序享有房地产优先购买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出售:
  (一)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二)权属不清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四)经行政主管机关公告拆迁的房屋;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房地产。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售: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
  (二)经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三)产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四)房地产设定的他项权利未注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视为出售,必须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一)以房地产出资,并已转为合资企业拥有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收购、合并或分立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地产的,应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应由市房地产主管机关审批;属于系统自管公房的,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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