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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5〕1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以出售、预售、拍卖等形式转让与受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在本办法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具体办法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与其合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章 房地产出售

  第七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必须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
  第八条 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向市交易所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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