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承保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在保偿期限内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保医疗单位及其人员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赔偿鉴定的资料的,由区、县级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卫生行政部门及承保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赔偿金标准表
附表:
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赔偿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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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偿种类│需赔偿病名(死亡) │ 赔偿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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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偿│1.臀位 至分娩未发现及处理者 │ 50 │
│ │2.横位 至分娩未发现及处理者 │ 150 │
│ │3.子痫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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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子痫 │ 300 │
│ │2.产科原因引起的子宫破裂(疤痕子宫除外 │ 300 │
│ │3.产妇破伤风 │ 300 │
│ │4.产妇Ⅲ度会阴裂伤 │ 300 │
│产时保偿│5.分娩过程损伤引起的产妇尿瘘 │ 500 │
│ │6.破伤风、子痫、产后出血引起的孕产妇死亡│ 1500 │
│ │7.新生儿破伤风 │ 300 │
│ │8.新生儿破伤风死亡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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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保偿│因不按规定时间访视导致产妇和新生儿 │ 80 │
│ │出现不良后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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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保偿│1.小儿重度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 300 │
│ │2.小儿Ⅲ度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 300 │
│ │3.小儿Ⅲ度营养不良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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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保偿│同婴儿保偿 │ │
├────┼─────────────────────┼───────┤
│儿童保偿│同婴儿保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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