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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承保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在保偿期限内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保医疗单位及其人员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赔偿鉴定的资料的,由区、县级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卫生行政部门及承保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赔偿金标准表

附表:
           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赔偿金标准表

┌────┬─────────────────────┬───────┐
│保偿种类│需赔偿病名(死亡)            │ 赔偿金(元) │
├────┼─────────────────────┼───────┤
│孕期保偿│1.臀位 至分娩未发现及处理者      │  50   │
│    │2.横位 至分娩未发现及处理者      │  150  │
│    │3.子痫                 │  300  │
├────┼─────────────────────┼───────┤
│    │1.子痫                 │  300  │
│    │2.产科原因引起的子宫破裂(疤痕子宫除外 │  300  │
│    │3.产妇破伤风              │  300  │
│    │4.产妇Ⅲ度会阴裂伤           │  300  │
│产时保偿│5.分娩过程损伤引起的产妇尿瘘      │  500  │
│    │6.破伤风、子痫、产后出血引起的孕产妇死亡│  1500 │
│    │7.新生儿破伤风             │  300  │
│    │8.新生儿破伤风死亡           │  1000 │
├────┼─────────────────────┼───────┤
│产后保偿│因不按规定时间访视导致产妇和新生儿    │   80  │
│    │出现不良后果               │       │
├────┼─────────────────────┼───────┤
│婴儿保偿│1.小儿重度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   300 │
│    │2.小儿Ⅲ度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   300 │
│    │3.小儿Ⅲ度营养不良           │   300 │
├────┼─────────────────────┼───────┤
│幼儿保偿│同婴儿保偿                │       │
├────┼─────────────────────┼───────┤
│儿童保偿│同婴儿保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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