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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婴儿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出生后第43天至满1周岁止。
  (二)提供服务:
  1.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2.定期按程序进行健康体格检查4次。
  3.免费进行健康评价,体弱儿列入专案管理,及时治疗疾病和纠正缺点。
  4.免进行科学育儿指导。
  5.优先健康体格检查。
  6.优先儿科门诊治疗。
  (三)赔偿范围:
  1.小儿重度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2.小儿Ⅲ度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3.小儿Ⅲ度营养不良。
  第十三条 幼儿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满1周岁起至满3周岁止。
  (二)提供服务:
  1.定期按程序进行健康体格检查4次(每年2次)。
  2.免费进行健康评价,体弱儿列入专案管理,及时治疗疾病和纠正缺点。
  3.免费进行科学育儿指导。
  4.优先健康体格检查。
  5.优先儿科门诊治疗。
  (三)赔偿范围:
  与婴儿保偿赔偿范围相同。
  第十四条 儿童保健保偿。
  (一)保偿期限:满3周岁起至满7周岁止。
  (二)提供服务:
  1.定期按程序进行健康体格检查4次(每年1次)。
  2.免费进行健康评价,体弱儿列入专案管理,及时治疗疾病和纠正缺点。
  3.免费进行科学育儿指导。
  4.优先健康体格检查。
  5.优先儿科门诊治疗。
  (三)赔偿范围:
  与婴儿保偿赔偿范围相同。

第四章 入保手续及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由入保孕产妇和入保儿童的家长,与承保医疗单位签订保健保偿合同,缴纳保偿风险金,领取《保偿证》,凭《保偿证》享受保健保偿服务。
  第十六条 保偿风险金的标准由市物价部门规定。
  对于贫困边远地区,可按保偿风险金标准下调20--30%。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免费的服务项目外,其余的服务项目,须按规定缴纳检查、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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