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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5〕1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广州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卫妇发〔1992〕第6号文)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广东省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卫〔1991〕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双重性质,能有效施行妇幼保健的新型管理形式。
  第三条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指符合入保条件的孕产妇、儿童,自愿向其居住地的承保医疗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偿风险金,由承保医疗单位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在保偿期内,如因技术或责任原因致使保健保偿对象患保偿范围内的疾病或死亡时,由承保医疗单位按规定向保健保偿对象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第四条 广州市卫生局是妇幼保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办公室(简称妇幼保偿办),由同级卫生局和妇幼保健院(所)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保偿工作的组织和技术指导,以及对保偿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妇幼保偿技术鉴定组由同级妇幼保健院(所)和辖内部分有关医院技术骨干组成。负责疾病的技术鉴定和复核确诊工作。
  第七条 承保医疗单位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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