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贷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或贷款银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变买、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但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情形除外。
  抵押物发生继承或遗赠的,承受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贷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如将房屋出租的,应当征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死亡、失踪的,抵押物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可以继续履行贷款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申请处分抵押物:
  (一)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的;
  (二)抵押人死亡、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合同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愿履行合同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五)抵押人受刑罚羁押无法履约,无人代其继续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贷款银行、抵押人及有关当事人对抵押物处分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抵押物处分没有异议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在接到处分抵押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抵押物的处分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拍卖;
  (二)变卖;
  (三)折价抵偿。
  第二十九条 对抵押物的处分,当事人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第三十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出资比例分配。其中抵押人的份额依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缴的税款;
  (三)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抵押人所得的金额不足偿还所欠贷款银行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购房人、贷款银行、开发企业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