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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规定》的通知

  (二)首期购房付款应达到规定比例;
  (三)信誉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第八条 购房人以购买的现成商品房或以预购的在建商品房设定抵押物的,必须向贷款银行提交申请书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第九条 以购买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物,其合法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如其土地使用权已先行抵押的,须征得原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不得设定贷款抵押: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三)属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的;
  (四)行政、司法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转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贷款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购房人办理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时,应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
  (一)抵押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营业所在地;
  (二)贷款的金额、币种、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或地点、本息归还方式;
  (三)抵押物的座落、用途、结构、面积、成交价值、使用期限、房地产权证书或预售房契约编号;
  (四)抵押物的权证保管;
  (五)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占管责任、归还方式及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
  (六)抵押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受益人;
  (七)抵押物的处分方式及受偿人的顺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在港澳台地区或境外签订的合同应依法见证或认证。

第三章 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购房人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在港澳台地区或境外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在见证或认证之日起60日内),双方应持贷款抵押合同、购房合同、身份证明及有关资料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以购买在建商品房作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备案;以购买现成商品房作贷款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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