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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广州市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5〕15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活跃本市房地产市场,加强购买商品房的贷款抵押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购房款,而将所购不完全产权的商品房作为履行债务担保抵押给贷款银行,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才取得完全产权的商品房的购房行为。
  本规定所称抵押物,是指将购买现成商品房或预购在建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标的物;所称购房人、借款人与抵押人,抵押权人与贷款银行,分别为同一权利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商业银行按本规定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贷款抵押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商品房抵押物的登记、处分等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负责商品房贷款业务的监管和协调。

第二章 贷款抵押

  第六条 办理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业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贷款银行共同商定,签订合作协议书,并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申请购买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应由约定贷款银行办理。
  第七条 购房人申请贷款抵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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