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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区、县级市、街道、镇和居委会兴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对象为主,并向本社区居民提供便民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敬老楼、工疗站等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和方便居民生活的服务点、档,须向区、县级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证书》。
  兴办经营性社区服务业,还须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开业后,应使用法定发票,设置帐簿。
  第七条 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应按每居住区(1.5万至3万人口)设一处社区服务中心(含敬老楼、老人活动站、残疾儿童日托站),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给街道办事处使用,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按公有房屋管理。
  第八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按每一个街道、镇兴办一所社区服务中心的指标立项,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街道、镇兴办的社区服务中心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区、县级市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社区服务中心。对托老、托残、医疗保健、康复、咨询、婚姻介绍等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缴纳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民政部门收养或照管的孤寡老人死亡,其生前租住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房屋,可视情况改由民政部门承租,用于社区服务;其生产属于本人私有而又遗赠民政部门的房屋,由民政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用于社区服务。
  第十一条 街、镇、居委会兴办社区服务机构所需的资金以自行筹集为主,还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
  (一)从国家减免社会福利企业税款用于发展福利生产和福利事业的基金中提取。
  (二)向社区服务单位按其年纯收入3%至8%的比例集资。
  (三)自办社区服务的有偿收入。
  (四)社会捐助。
  (五)地方财政专项拨款。
  (六)有奖募捐自留福利资金的60%。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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