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保安人员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热爱保安工作,无犯罪记录。
  (二)持有居民身份证,未婚证或计划生育证明。
  (三)年满18岁以上、4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村民,而且要求仪表端正,并持有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身体健康的证明。
  (四)经过业务培训,取得广州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广州市保安员上岗证》。
  第十六条 招聘保安人员,以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形式录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和合同期限,并报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保安管理委员会备案。保安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高于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招用外来劳动力做保安员的,应到区、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招用手续,领取《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本单位、本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四)坚守岗位,忠于职守;
  (五)依章办事,廉洁奉公,不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六)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禁打人骂人;
  (七)不准充当私人保镖,不得参与客户和单位的经济纠纷和催款讨债。
  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应配戴统一标志和执勤工号,严禁穿着同军服、警服和国家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相仿的服装,非工作时间,不得着装外出。
  第十九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保安人员可以配戴非杀伤性防卫器械,但不得配置枪支、警械。
  第二十条 保安人员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抓获并送公安机关的责任,但无拘留、关押、搜查、审讯或没收财物、罚款等处理权力。
  保安人员有责任配合公安机关维持秩序,保护治安、刑事案件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情况,但无变更、处理现场及侦查破案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保安人员在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正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正当防卫的行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