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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守护、门卫、内部巡逻、押运财政及危险物品;
  (二)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三)提供展销、展览以及文娱、体育、旅游等活动的保安服务;
  (四)经营防盗、防火、防爆、报警、保安通讯等保安设备器材;
  (五)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
  (六)依法经营其他保安服务事项。
  第八条 保安公司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以平等自愿为原则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 保安公司收费实行“合理计酬,公开标价”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服务收取不同的报酬。收费应使用本市税务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三章 自建保安组织管理

  第十条 自建保安组织是单位内部的专职护卫力量。由所在单位治安责任人领导,保卫工作机构或专职保卫人员管理,同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自建保安组织不得对外经营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委任治安责任人并设立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专职保卫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名以上(含10名)的保安员。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由单位向当地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人员。
  第十二条 自建保安组织的职责范围:
  (一)守卫大门和重要部位。
  (二)负责治安巡逻和“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
  (三)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本单位发生的案件、事故,履行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四)执行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保卫人员交付的其他保安任务。
  第十三条 自建保安组织必须经区、县级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广州市自建保安组织许可证》。已经建立的要在本规定公布实施1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公安机关对自建保安组织应建立年审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自建保安组织应建立学习、轮训、奖惩等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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