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19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 4月12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东省保安服务条例》代替)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安组织的管理,发挥其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安全的作用,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安组织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自行组建的保安部、队以及提供安全服务的保安公司。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保安组织,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保安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
工商、劳动、税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主管部门对保安组织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保安公司管理
第五条 保安公司是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业务服务型企业,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组建保安公司必须经广州市公安局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方可对外营业。
第七条 保安公司的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