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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受委托人应当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有关证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十四条 住宅用房租金,应当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租金政策和标准,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非住宅用房租金,可参照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指导租金的制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定期公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稳定房屋租金。
  对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和享受政策性补贴行业的租赁房屋的租金,市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公布调控租金。
  第十五条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进行出租的,出租人如以营利为目的,应当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款。
  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向租赁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其标准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房屋转租的,由转租人按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主要用于房屋租赁管理的专项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接受租赁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不得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租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未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的,不得占用他人房屋。
  第二十条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出租的,依照《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转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受转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再转租。
  第二十二条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转租的租赁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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