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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杜绝不使用《工资手册》支付工资的现象。
  第十二条 中央部属驻桂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按本实施办法管理。其中驻邕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自治区人事厅直接管理;驻邕以外单位的,委托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区直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核;驻邕以外的区直下属机构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原则上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如有特殊情况,可由自治区人事厅与主管部门联合下文委托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与财政、银行、劳动、计划、编制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政府人事部门要定期将工资基金管理情况和检查情况汇总抄送同级财政、劳动、计划、编制、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等有关部门,沟通信息,共同做好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凡涉及增加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下同)总额的有关政策,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政策为准,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决定增加工资。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行增加的工资不予承认,严肃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各单位不得以其他手段套取或坐支,凡未经开户银行支取的工资,按坐支、垫支论处;对采用“套取”或“坐支”现金的方式发放工资的单位,政府人事部门及人民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报全区,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开户银行必须履行国家赋予的工资基金管理监督职能,依据《工资手册》中的工资总额计划,监督各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付,凡超计划支取工资的一律拒付。对违反国家政策、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单位以及工资基金审批手续不全、《工资手册》使用不当、内容填写不清的,有权拒付。
  第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和开户银行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审核、监督职责。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渎职、徇私、玩忽职守者,属政府人事部门的,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通报批评,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属开户银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上一级人民银行通报批评并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市人事局和下属机构较多的区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具体实施意见,并抄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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