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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进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依据,由自治区人事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各地、各部门在接到工资总额计划后,将计划分解,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编制的全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于每年年初下达。在计划未下达前,为了便于工资基金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可按上年第四季度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先行核定年初临时控制额,并直接填入《工资手册》中,待自治区人事厅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的工资总额计划中统一核算。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由主管部门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和下达工资总额计划,并作为包干限额指标使用。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合理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以及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再由政府人事部门商财政部门后下达“工效挂钩”工资总额计划,包干使用。
  包干基数与“工效挂钩”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核定年初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时,要以编制部门制发的《机构编制管理证》为准,核对基层单位的人员编制。计划下达后,因空编增人或增编增人的单位,须凭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政府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调整工资所需增资指标,由政府人事部门每年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工资政策和时间安排,统筹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各单位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的部分,要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只能在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其开户银行设立的基本帐户或工资基金专户内支付工资总额。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项工资支出,必须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内,列入《工资手册》,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其基本帐户或工资基金专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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