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5〕9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以及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项资金,是国家用于分配给职工个人的消费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的工资。
我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事业单位以及经批准列入机关、事业计划管理范围的单位的工资基金,均由相应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四条 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五条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以下简称《工资手册》)是进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工具,也是基层单位使用、支取工资的唯一凭证。各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论资金来源如何,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凡属工资总额计算范围的,均凭《工资手册》到银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