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作。施工道路与城市已建成道路相交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道路与城市道路交接处修建不低于所交接城市道路等级的过渡路段,路段长度不少于15米。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内周边临时道路在挖土前应铺设厚度不少于0.15米,宽度不少于4米的混凝土临时路面。
七、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围栏,分隔施工与非施工区域。围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应使用砖、夹板等硬质材料,保证牢固、整洁、美观。砖墙应用砂浆抹光并涂白,用其他材料应先砌筑0.5米高度的砖墙脚。沿街工地的围栏均应使用砖墙,并书写宣传标语。
过渡路段、临时道路及围栏的设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拆迁施工现场应沿规划红线设置围栏,做到“先围后拆”。街道旁三层以上房屋或6米以上构筑物拆迁应实行全封闭施工。拆迁中瓦片、散砖、木料等物体不得随意投向人行道,拆迁现场遇高压线路应落实安全措施。
九、施工道路不得与非施工区域的人行道或居民出入口混用。高层建筑和沿街建设工地应设置垂直或水平安全防护网(棚),实行全封闭施工,确保施工人员及行人的安全。
十、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道路和排水管道畅通。凡涉及占用城市市政设施和绿化设施的,必须按规定先向市政或园林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在围栏外堆放建材、渣土等物。
十一、建设工地必须实行挂牌施工。除标明原规定的“六牌一图”外,还应标明工地管理人员名单、工地防火须知、“十大纪律”及宣传标语等内容。所有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应佩证上岗,做到责任到人。
十二、对危险施工区域必须设立示警标志,并采取警戒措施。
十三、严格控制施工噪声。附近有居民的建设工地,除特殊情况外,从晚上10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不得进行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对确需24小时连续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凭设计单位等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要求,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并采取切实措施降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同时,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与周围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协调、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