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1995〕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施工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是我市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施工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根据《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栏、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等施工现场管理。
二、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道路线路敷设、装饰、拆迁等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安装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拆迁现场文明施工由市房地产局负责监督检查。
市政、规划、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同市房地产局和市建设安装管理处,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负责,并为施工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