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游览摩托艇经营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
(三)负责提出游览摩托艇的游览水域范围及航线,并负责在游览水域范围内设置醒目的区域标志和专用码头;
(四)负责游览摩托艇经营和购买的审批。
未设旅游部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相关部门负责游览摩托艇的安全管理工作,行使上述职责。
第六条 各级港航监督和船检部门对游览摩托艇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二)办理船舶登记,核发游览摩托艇《船舶执照》;
(三)负责对游览摩托艇制造及使用的检验,核发《船舶检验证书》;
(四)组织游览摩托艇驾机员培训,核发《船员适任证书》;
(五)负责对游览摩托艇及驾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七条 游览水域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游览摩托艇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水上治安保卫制度,严厉打击利用游览摩托艇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游览摩托艇经营单位对游览摩托艇安全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游览摩托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内部安全措施,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二)负责对游览摩托驾机员的安全教育,负责配备游览摩托艇救生及消防设施,不得将游览摩托艇交与无《船员适任证书》人员驾驶;
(三)每月办理船舶签证一次,按规定缴纳港航规费;
(四)执行年度审验,按时填报安全报表。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旅游、港航监督、公安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游览重点水域实施现场管理,其它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实施现场管理。重点水域由市旅游局和市交通委确定公布。
第十条 申请从事摩托艇游览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当地县级旅游部门提出经营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游览摩托艇。购买的游览摩托艇主机功率不得大于70马力;
(二)按规定向当地县级港航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并申领《船舶执照》;
(三)经当地县级船检部门检验,核定航行区域、乘客定额、书写船名(号),配备相应的救生消防设备,领取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