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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游览摩托艇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按省政府令第92号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游览摩托艇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199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宁波市游览摩托艇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近年来,我市游览摩托艇发展十分迅速。但由于管理工作滞后,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游览摩托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的游览摩托艇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整顿,清除隐患。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安全管理的责任,与港航监督、船舶检验、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章行为,确保安全。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宁波市游览摩托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览摩托艇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内经营摩托艇游览业务的单位、摩托艇驾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游览摩托艇只能在封闭水域的确定游览水域内按规定航线从事游览业务,不得利用摩托艇从事水上旅客运输或短途过驳。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游览摩托艇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游览摩托艇发展规划,审批游览水域范围及游览航线;直辖市旅游、港航监督、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游览水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抓好游览摩托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旅游部门是游览摩托艇行业的主管部门,其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制定行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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