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199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
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下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宁波市人事局所属的宁波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保办)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机关。市本级(包括市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下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社保办直接管理;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并接受市社保办的指导。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向当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