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矿产储量消耗量计征:
按批准划定的矿产储量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按费率及开采回采率系数计征补偿费。
(3)按核定产量包干计征:
根据矿山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时间核定开采量和矿产品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按费率及开采回采率系数计征补偿费。可以按年度核算,也可以按半年度核算。
对各级型砂矿产必须按费率方法计征。
(二)花岗石荒料和定型块石,按销售收入计征,也可以按核定产量包干计征。
(三)砖瓦厂使用的砖瓦粘土矿产,由砖瓦厂缴纳补偿费,计征标准按
《办法》规定执行。
其中:
1.利用粉煤灰、建筑废土、海涂泥、河湖泥、页岩制砖瓦的企业,如需减免补偿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
2.砖瓦粘土补偿费可以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也可以核定产量包干计征。
(四)金属、非金属矿产的补偿费按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计征,也可根据矿山生产能力,矿产品价格核定年度补偿费。
(五)矿泉水和地热水矿产
矿泉水补偿费,可按矿泉水使用单位提供的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包装费后的销售收入计征,也可按实际用水量计征。
经核算,全市统一规定每消耗1立方米矿泉水征收10元补偿费。不安装水表的,按凿井单位计算的日允许开采水量的1/3作为实际用水量计征。
地热水的补偿费按实际消耗量计征。消耗1立方米征收0.2元补偿费,不安装水表的按凿井单位计算的日允许开采水量的1/2作为实际消耗水量计征。
(六)代扣代缴补偿费
下列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补偿费义务人:
1.一切从事非自采矿产品经营(收购、代购、代销、运销)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未缴纳补偿费的矿产品为代扣代缴补偿费义务人,或者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行业管理部门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2.向石料粗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毛石,使矿产品增值的矿山为代扣代缴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费的义务人;
3.直接使用(或加工)未缴纳补偿费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补偿费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均应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补偿费代扣代缴证和收费许可证。应缴纳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补偿费,拒缴的可以从应付款中扣抵缴纳,对少结缴补偿费的,由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追究和补缴。
代扣代缴义务人由1996年3月底前办理代扣代缴证和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向征收机关领取由财政部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与征收机关按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