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宁波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城乡建委拟定的《宁波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
宁波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
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主管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简称“市征收机关”)负责征收跨县(市)、区矿山和未取得征收资格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所辖矿山的补偿费。
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简称“县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辖区内矿山的补偿费。
第二条 补偿费计征办法。
(一)砂、石矿产
1.矿产品销售收入能够比较精确反映的矿山,按销售收入乘以
《规定》和
《办法》确定的费率及开采回采率系数计征;
2.矿产品销售收入难以精确反映或未经销售直接使用的矿山,采用下列方法计征补偿费。
(1)按炸药消耗量计征:
根据每箱炸药可爆破的石料量、建筑石料市场价格核算销售收入,按费率及开采回采率系数计算补偿费。经测算,并考虑各地价格差异,全市建筑石料的补偿费按每箱炸药20--30元标准征收。县级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建筑石料市场平均价格会同县级征收机关在上述征收标准内确定征收标准。